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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立川水电控制设备有限公

Changsha Lichuan Hydropower Control Equipment Co.,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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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三部门联合发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

小水电需要注意与环保、林业、水利部门协调落实,把现处红线区的小水电站调整到非红线范围。以避免今后运行管理环保监管风险。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评估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19〕125号)和《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司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保司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评估有关材料的函》的要求,科学评估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情况,合理有序进行调整,确保红线权威、科学、可执行,近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林业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的通知


一、总体要求


本次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总体要求是保护优先、重点识别、实事求是、纠偏优化,为2020年底前完成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勘界定标奠定基础。


二、评估调整任务


按照国家明确的评估内容,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本次评估工作要完成以下任务:


(一)评估全省生态保护红线成果。


包括基础数据是否真实准确,评价方法是否科学合理,划定界线图、数、实地是否一致,是否应划尽划,陆海统筹是否科学等,形成划定成果评估报告。


(二)识别矛盾冲突并按要求进行处理。


利用最新土地利用现状、海域海岸线调查数据及遥感影像数据进行图斑对比,识别矛盾冲突,并按自然保护地核心区、一般红线区的有关要求进行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未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或虽已划入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科学评估结果仍需调整的,按下一步自然保护地建立和划界情况再作调整。以平均大潮高潮位为陆海分界线,统筹陆海评估成果形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初步方案。


(三)各市县提出调整建议。


各市县可依据有关要求(另发)自行开展矛盾冲突识别,特别是梳理生态保护红线内人为活动清单(详见附件),并结合国家重大基础设施或重大民生保障项目等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情况,提出本地生态保护红线的调整建议,如面积有减少的,还应按照面积不减少的原则,同步提出补划方案,经市县政府同意后报将调整建议方案、补划方案报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


(四)上下联动形成调整成果。


在全省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初步方案的基础上,审查审核并吸收市、县调整建议,协调跨区域划定冲突,对调整初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初步成果。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修改完善后形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成果,按国家有关要求确认后形成最终成果,结合各地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以及后续勘界定标工作落地。


三、进度安排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倒排时间进度,紧锣密鼓推进,重点把握好四个时间节点。


1.评估分析阶段(2019年9月10日前)。收集有关资料,完成原生态保护红线整体评估、矛盾冲突识别等工作,提出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初步方案。各地市通过分析调研提出本市县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建议和补划方案并上报。


2.核实调研阶段(2019年9月20日前)。对各地调整建议进行审查审核并开展实地踏勘,并对调整建议提出反馈意见,形成初步成果。


3.成果上报阶段(2019年9月30日前)。调整初步成果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形成调整成果,报国家自然资源部和生态环境部。


4.推动落地阶段(2019年10月以后)。各地按照国家确认后的调整方案结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有序落地,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和自然保护地调整优化工作,制定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则和实施细则,确保在2020年底前生态保护红线全面落地实施。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本次评估调整工作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林业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因任务繁重,时间紧迫,影响深远,要建立以市县政府统筹、跨部门紧密协同工作机制,强化合作,主动担当,压实任务分工,联合部署推进,确保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强化技术支撑。


分利用好原有工作基础、技术基础,省级层面重点依托省自然资源监测中心、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等技术单位开展工作。各市县要充分利用好原有划定技术单位力量,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协调精干力量提供技术支撑。


(三)完善资金保障。


本次评估调整工作所需经费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主管部门结合各自工作推进情况自行申请安排。



生态保护红线评估技术方案


为全面完成生态保护红线评估工作,按照《生态保护红线评估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全面分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结果,摸清矛盾冲突,提出优化调整建议,完善管控规则,指导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划定成果权威、科学、法治、可执行。


二、基本依据


1.《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

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评估工作的函》

3.《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

4.《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5.《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分布意见建议》

6.《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

7.《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指导意见》


三、评估技术流程


评估采取地方自查与国家核查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资料收集。


重点收集以下七类资料,涉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等部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自然资源产权数据等(见附件1)。为便于工作开展,优先收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过程及结果矢量数据、国土调查数据(优先采用三调数据)。


(二)评估数据核查。


核查生态保护红线评估采用基础数据的来源、年份、时相、比例尺或分辨率、坐标系和处理过程等是否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和《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要求,是否满足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要求。


(三)矢量数据分析。


在现有成果基础上,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结果与国土调查、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人工商品林、矿业权等图件数据叠加,统计冲突图斑,分析生态保护红线边界划定合理性、应划尽划情况和矛盾冲突情况。


(四)遥感影像核实。


借助高分遥感影像,逐图斑对比矢量数据分析识别的冲突图斑。


(五)实地踏勘。


现场察看矛盾冲突图斑及问题区域,重点踏勘冲突规模较大、空间分布较为集中的区域。


(六)座谈交流。


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召开座谈会,了解生态保护红线存在的问题,听取完善生态保护红线评估的意见建议。


(七)问题梳理。


统计并分析问题区域的类型、面积比例、空间分布等,研判问题发生的原因。


1.数据情况。分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边界优化过程中采用数据的来源、精度、准确性、时效性是否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等要求,以及对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结果的影响。


2. 边界一致性情况。分析生态保护红线与山脉、河流、林线、雪线、流域分界线、生态系统分布界线、地块边界的一致性,对于不一致的情况说明原因。


3. 图、数、实地的一致性情况。核实生态保护红线技术报告、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中的数据统计、图件数据、登记表是否一致。重点对差异较大情况进行实地踏勘并形成记录。


4. 极重要、极敏感区域应划尽划情况。分析生态功能极重要区、生态极敏感脆弱区、国家级和省级禁止开发区域以及其他有必要实施严格保护的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情况(包括类型、面积和空间分布),说明未划入的原因和处理规则。


5. 生态系统完整性情况。研判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是否保证了自然地理单元、地表覆被单元和地带性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生态保护红线分布与区域生态安全格局的相符性。


6. 生态保护红线内各类开发建设用地情况。核实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永久基本农田、耕地、人工商品林、林粮间作、基本草原、承包草原、镇村、基础设施、合法矿业权、战略性矿产资源区域、国家规划矿区、规划开采油气田、海域海岛使用、海岛原住民生产生活设施等情况,分析各类开发建设用地的面积、数量、空间分布,说明保留的原因,填写生态保护红线内人为活动清单表(见附件2),提出调整规则与建议。


7. 生态保护红线与其它重要控制线的交叉重叠。识别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的交叉重叠情况,分析交叉重叠面积和空间分布并说明原因。


8. 生态保护红线与相关规划的协调性。分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过程中与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群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情况及处理规则。


9. 衔接陆地与海洋生态红线。综合考虑所在陆、海区域生态系统完整性和连通性,全面衔接陆域生态红线与海洋生态红线,突出海洋生态保护,聚焦重要河口、重要滨海湿地、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珍稀物种分布区、重要砂质岸线及邻近海域、自然景观及历史文化遗迹的陆海衔接与保护。


(八)专家论证。


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就评估工作进行指导论证,衔接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完善生态保护红线评估报告与调整方案。


四、调整建议


以现有成果为基础,依据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则,按照多规合一、陆海统筹的原则,提出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建议。


五、成果要求


(一)评估报告


1.各省(区、市)自查报告。各省应于9月底前提交自查报告,重点阐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基本情况、生态保护红线评估技术流程与方法、问题梳理、调整建议、调整后的划定结果等。


2. 全国综合评估报告。在各省(区、市)自查基础上,组织专家对地方自查情况进行核实,确认调整方案符合国家生态安全格局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做到应划尽划、科学合理,形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综合评估报告。


(二)成果数据


1.调整后的生态保护红线分布矢量数据及图件;


2.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自然保护地(禁止开发区域、其他自然保护地)分布矢量数据及图件。


评估基础数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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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红线内人为活动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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